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演出经纪人员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演出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演出经纪人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第二章资格认定第九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通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自合格分数线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平台领取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关于假唱、假演奏说法错误的是()
【答案】:D(1)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2)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3)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演艺人员不得在营业性演出假唱,假唱会造成哪些恶劣的影响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正式发布《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根据这个规定,演艺人员不得在营业性的演出中假唱,假演奏。这个规定的发布是为了杜绝演绎人员在营业性的演出中的假唱行为。假唱是一种欺骗观众的行为,不仅仅是对于演艺人员有事业上的风险,对于整个演艺行业也有着不良的影响。之前在许多的电视台的晚会当中,出现了很多演艺人员的假唱事件。有人认为,演艺人员假唱是为了让播出效果更好、减少播出时发生意外的风险,给观众一种好的视觉体验。而有的人认为,演艺人员既然接受了晚会的邀请,那么就要把歌唱好而不是假唱。我比较认可第2种看法,既然接下了这份工作,就要把工作做好。因为假唱会造成非常多恶劣的影响。
一、败坏行业的风气
如果演艺人员在营业性的演出中的假唱行为,不得不能得到及时的制止,那么就会有越来越多这种假唱的现象出现,这会败坏一个演艺行业的风气。让越来越多的演艺人员有着这样子的心理:我只需要上去装装样子就可以了,不必认真做好准备。长此以往,当这样子的行为成了普遍的现象之后,整个演艺行业的风气就坏掉了。
二、对不起观众
许多的观众会为了支持自己喜欢的明星,而选择观看他们的节目。如果演艺人员只是假唱的话,那么对得起观众的支持吗?观众看演艺人员的节目是为了看到他们的表现,所以演艺人员应该拿出自己真正的实力,而不是弄虚作假。特别是有一些演艺人员,本身就是歌手,还进行假唱,这更加的对不起观众了。虽然有的时候,演艺人员假唱并不是出于他们的本意,而是为了节目效果,服从安排。但是不管怎样假唱这个行为是不对的,除了要监督演艺人员之外,也要监督各种晚会平台。
演出行业有哪些禁止假唱的行为
(一)管理办法的适用人群是指从事音乐、舞蹈、戏剧、戏曲、曲艺等各类型舞台艺术演出的表演者,如歌手、乐队成员、唱跳组合成员、舞蹈演员、话剧演员、戏曲演员、音乐剧演员、相声演员、脱口秀演员、杂技魔术演员等。(二)“演艺人员在营业性演出中不得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是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法规所制定,在电视台演播室以外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都属于管理范围。关于是否假唱的判定,将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判罚为依据。(三)道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日常舆情跟踪和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及时发现和了解演艺人员违规情形。同时,协会道德建设委员会的委员和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会员均在可了解掌握相关事实依据的前提下,向委员会申请对违规演艺人员启动评议程序,评议工作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相关工作章程办理。由于本办法是行业自律管理规范,适用范围仅限行业内,将不设立社会举报渠道。(四)协会目前正在完善与管理办法配套的《道德建设委员会工作章程》和《违规演艺人员自律惩戒和复出评议标准》,并报相关主管部门。自3月1日起,对于违规艺人的自律惩戒措施和复出评议都将由道德建设委员会按照相关工作章程和评议标准开展。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中行业内代表只占总数的三分之一以内,且每次评议工作都将采用委员“背靠背”互不干扰的方式进行,力争综合各界代表的意见,做到客观公正。
演出活动不得组织演员假唱(经纪人不得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
11月18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称,为加强演出经纪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演出经纪行为,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健康有序发展,文化和旅游部对《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指出,演出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从业;出租、出借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为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演出提供服务;隐瞒、伪造与演出经纪业务有关的重要事项;对演出活动进行虚假宣传;为演员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其他扰乱演出市场秩序的行为。全文如下: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演出经纪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明确演出经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演出经纪行为,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职业资格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对演出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认定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持证上岗。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人员,是指个体演出经纪人和演出经纪机构中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活动,包括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出居间、代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执业范围仅限于演出居间、代理活动。第五条文化和旅游部对全国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演出经纪人员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演出经纪机构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和培训,提升演出经纪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第七条演出经纪人员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品德修养和职业水平,自觉维护演出行业形象。第八条演出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演出经纪人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第二章资格认定第九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文化和旅游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并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保障本辖区考试工作的有序实施。第十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报名参加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因违反考试纪律、扰乱考试秩序等原因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2年的;因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被撤销演出经纪人员资格未满5年的;受过刑事处罚的。第十二条文化和旅游部于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合格分数线。第十三条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由文化和旅游部核发,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第十四条文化和旅游部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建立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库。通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自合格分数线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平台领取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如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后3个月内通过平台进行信息更新。第三章执业规范第十五条演出经纪人员应当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服务。第十六条演出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从业;出租、出借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为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演出提供服务;隐瞒、伪造与演出经纪业务有关的重要事项;对演出活动进行虚假宣传;为演员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其他扰乱演出市场秩序的行为。第十七条演出经纪人员应当在演出经纪活动中保障演员合法权益,提醒和督促演员严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第十八条演出经纪人员应当定期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内容和规定由文化和旅游部另行制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演出经纪人员在从业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文化和旅游部撤销其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文化和旅游部对演出经纪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演出经纪人员队伍建设,开展教育培训,加强信用监管。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同时废止。